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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梯之相关法律知识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11

近来电梯安全事故频发,安全隐患让人忧心。2015年1月8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维修电梯导致的意外坠落致人重伤的案件,雇主难逃法律追究,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

李某自2012年2月受雇于安阳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4年5月30日下午14点30分许,李某在该物业公司负责的开元盛世小区门岗值班,同事告知其1号楼某电梯出现故障,电梯门无法打开。李某随即前去检查,电梯门果然出现故障。维修时,电梯门突然打开,李某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从电梯门坠落,掉落至地下室摔成重伤。物业公司立即将李某送至滑县人民医院救治,李某全身多处骨折、颌面部撕裂伤,住院两个多月花去医疗费近六万元。然而物业公司只支付了医疗费,对李某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等损失却拒绝赔偿,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该物业公司告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某受雇于安阳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两者是雇佣关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明确了无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自身是否有过失,雇主均要对雇员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物业公司必须承担原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义务。为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支持后续治疗,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物业公司同意支付原告赔偿金1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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